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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07 06:10:41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

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且,当被告重新出现时,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双方又协商不成,将使得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问题是,不管子女归何方抚养,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

事实上,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17条已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用公告送达文书。”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没有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公告送达文书。 基于上述原因,在审判实务中,有的对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有的只对离婚作出,不对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做法不统一。这无疑影响了裁判的统一性、性。 子女抚养难以处理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也剥夺了子女选择跟父母中特定一方生活的权利。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人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的审理方法是:

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


【赡养案件当事人范围】赡养案件原则上可以只列对赡养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方为赡养案件当事人。但确有必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以便分配赡养义务的,人民可根据案情予以追加。

夫妻财产制度

【婚前财产形态变化】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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